電子報第九十九期(97.09.14.)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電子書的著作權」、「加入WTO前已利用日韓棋譜的再利用」、「翻唱歌曲的著作權議題」、「想申請著作權請問如何申請」、「在系所中播放區碼為1的美國電影」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不准炒作我的作品----村上隆的宣言

藝術創作結合商業經營模式,是村上隆能順利推廣他的藝術創作之原因,即使著作權法上的權利有限,他還是可以善用契約的約定,確保自己的權益,這些都是國人在推動數位內容產業時,值得參考的策略。

2.命名看八字----談著作名稱的決定

別人的孩子要叫甚麼名字,得尊重人家的父母,「李大偉」的洋名字要叫David還是Dawei,至少也要問問「李大偉」本人。阿湯哥的新片「Valkyrie」,究竟中文片名怎麼命名,聽說他本人很有意見,既然他這麼重視刺殺行動代號「華爾奇麗雅」,中文片名「代號:華爾奇麗雅」,我們也只好接受。

3.發動著作權侵害訴訟的臨界點

發動著作權侵害訴訟的臨界點,在於侵害行為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利益,而且訴訟足以得到一定對價的那個時點。任何一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一旦完成,就構成侵害,不要以為著作權人沒有來主張權利,就不是侵害,那是因為侵害還不夠嚴重,還沒引起著作權人注意,即使注意到了,也可能基於成本的考量,先把你記下,等到夠划算了,就是著作權人出手的時機。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利用著作的授權好幫手----著作權仲介團體

不僅是音樂著作的利用人,所有各種類別著作的利用人,例如文字或語文類的著作利用人,都應該注意養成合法利用著作的習慣,善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集體管理功能,降低逐一尋找著作財產權人個別洽談授權條件的行政成本,這樣才能提高利用著作的效率,促進社會和諧。

四、著作權判決評析

電子資料庫如何以著作權法保護?

電子資料庫可否以著作權法保護,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何保護,最近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則關於國內兩大法學出版業者元照出版公司與法源資訊公司之著作權侵害爭議案件中,作出重要判決。本案關於電子資料庫之保護,其實指出一條道路,亦即在目前對未具創作性之資料庫未立法賦予一定權利以前,若希望以著作權法保護之,應強化資料庫內容之選擇與編排,投注越多的創作性,就越能以編輯著作受到保護。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公司需要使用早年的倚天中文ET3,是否還需要買版權?

所謂「公司需要使用倚天中文ET3」,要先確認其真意到底是公司內部要用倚天中文ET3來作文書作業,還是公司開發的軟體產品中需要使用到倚天中文ET3這套軟體。前者只要買一套原版軟體,取得軟體的物權就可以,不必..........

2.如何確認著作權人過世後的當然繼承順位?

著作權人過世後,其著作財產權自動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原則上是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不必作任何登記,但可以透過協議.......

3.三十年前發行的書上所用五十年以上照片是否屬公共所有?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五十年以前拍攝,但在三十年前刊用在一本書上的照片,若無其他證據證明在三十年前有在其他地方公開發行,則........

4.找不到違約的發行公司該如何?

目前市面的商品雖包裝明示A公司發行,但實際上是不同經銷商公司電話,則這些公司確有行銷事實,已構成侵害散布權,如果真的一時找不到A公司,先發出存證信函給這些公司要求停售,否則.........

5.各種傳統的圖騰或是花樣是否已為公共所有?

個別的圖騰或是花樣,如果是從古老的資料剪貼或描摩而來,因為已屬公共所有,不能受著作權保護,但若是自己依傳統風格繪製,........

6.可否播放DJ自行改編之舞曲供線上試聽與下載?

將音樂原曲由DJ改編,應經原曲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其所完成的改編,可能成為新的衍生著作,若要將該改編過的舞曲供線上試聽與下載,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該獲得原曲及改編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過,若原曲在授權改編時已言明DJ改編之利用不必再獲其授權,則........

7.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的經紀契約爭議該如何解決?

一模特兒與二公司之合作,是兩個各別獨立的契約,互不相礙,各契約當事人依契約定其權利義務,若模特兒本身違約,致其二個契約義務發生衝突,是模特兒本人要決定以哪一契約的義務優先,一旦其決定履行其中一個契約之義務,就必須對無法履行義務的另一個契約,進行損害賠償,至於該二公司之間.....

8.如何利用既有著作編製歷史課程講義?

古畫已屬年代久遠,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之著作,即使是取自今人書籍中的照片,基本上該照片僅是古畫的重製,不是新的攝影著作,在著作權法方面,不必獲得攝影者的授權。但基於學術倫理,.....

9.如何知道卡拉OK伴唱機內的音樂是否合法?

私下使用他人著作,不必獲得授權,但在網路上公開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該要獲得授權。卡拉OK伴唱機主機內之音樂,應該是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灌入者,出售之人應........

10.公立博物館典藏的古玉雕刻作品的複製疑義?

公立博物館對於公有古物沒有積極的授權權利,只是他人應經其准許複製及監製而已,公立博物館沒有權利要求廠商將未經准許複製及監製的產品銷毀或停產,但主管機關文建會有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未經准許複製及監製的複製者加以處罰。.........

11.日韓圍棋棋譜在我國加入WTO之後可否繼續發行?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將一本日文或韓文的圍棋教材,改以中文表達,在台灣印行中文版,這種圍棋中文版不管是不是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三第一項所稱的「衍生著作」,都可以算是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四項所稱的「利用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在我國加入WTO後,.........

12.遊樂區員工將遊客與動物的互動拍攝照片之利用疑義?

遊樂區員工將遊客與動物的互動拍攝後,可以產生攝影著作,遊樂區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但在雜誌報導上使用,若是特寫鏡頭,涉及使用他人肖像,應該經過授權,因為.........

13.買了正版CD可以在小吃店播給客人聽嗎?

買了正版CD,只是買到CD這件物的所有權,沒有買到CD上面音樂的著作財產權,所以,CD的所有權人只能做物的所有權人的行為,例如將CD借給別人聽或送給別人,不可以做涉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例如複製一份或在公開場合公開演出。這正如同買了一本哈利波特英文版,.........

14.明示本公司是實際創作之人會侵害業主的著作人格權嗎?

著作人之約定是在著作權法上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但無法改變著作實際由何人完成之事實,若僅是陳述自己完成某規畫案之事實,不是主張著作人格權或作著作人之標示,就.........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八、部落格的光明與黑暗

UDN聯合線上》將於2008年9月20日(六)上午9:30~12:00在聯合報第二大樓九樓與《網路城邦》共同舉辦一場針對網路、部落格相關法律的座談會 「部落格的光明與黑暗--部落客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邀請法律界相關知名人士與現場網友進行交流,與談嘉賓包括︰警政署資訊室李相臣先生、資策會科法中心吳兆琰小姐、前露天拍賣營運長葉奇鑫先生,以及JC鮮師錢世傑先生,主持人並提供部分著作權相關文章內容轉載,供網友閱讀討論,歡迎網友免費前往報名參與。

九、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十、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一、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二、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三、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